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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校车管理的安全线

来源:幼儿乐育儿资讯网 时间:2020年11月11日 16:30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为幼儿园校车管理划定了一条清晰、可识别的安全线。条例对幼儿园校车采取“不提倡,特殊情况下允许”的态度。归责幼儿园校车安全事故主要是基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其责任主要是基于“侵权责任法”。

1、 论条例中的幼儿园校车

规章解释

《条例》对幼儿园校车的规定载于《补充规定》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儿童就近入园。进入幼儿园的儿童,由其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的成人不能转让的车辆集中转让的,应当使用按照国家特种校车标准设计制造的儿童专用校车,并按照遵守本条例对校车的安全管理。”从条款的基本内容看,国家对幼儿园校车基本采取“不提倡,特殊情况下允许”的态度,对儿童转学的制度安排以“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人转学”为原则,而《校车接送》被认为是一个例外。然而,“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接送成年人”有两个先决条件。一是幼儿园布局合理,就近入园方便。二是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有转移的能力和条件。如果这两个前提条件不具备,建议幼儿园使用校车接送孩子。

2、 幼儿园校车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

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如何认定责任、如何处理赔偿,不仅关系到幼儿园、家庭和儿童的权益,也关系到如何做好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众所周知,校车被称为移动校舍。幼儿园校车与幼儿园、场馆等教育教学设施一样,属于幼儿园管理范围。因此,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事故相当于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目前,儿童人身伤害事故责任认定基本上是依据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8条和第40条。

因此,这两条同样适用于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事故。

一。归责原则幼儿园校车交通事故

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标准。侵权人是否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以及在其控制下的人、物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是损害事实发生后的一项原则。目前,我国归责原则侵权责任主体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原则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事故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习和生活中受到人身伤害,则由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责任,但能证明自己履行了教育和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可见,“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造成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事故的主要依据。所谓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侵权人(被告)直接因损害结果而有过错的推定。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一旦发生儿童人身伤害事故,首先推定幼儿园有过错。如果幼儿园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并履行了相应的教育和管理职责,可以免除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地区的另一个特点是举证责任倒置。在民事诉讼,举证责任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过错推定方面则相反。也就是说,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儿童人身伤害的案件中,举证责任由幼儿园承担。举证责任倒置收养儿童人身伤害事故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公平,因为在儿童与幼儿园之间,幼儿园在提供证据的能力上无疑处于强势地位,具备了更多的条件和收集相关证据的能力。让脆弱的儿童生育举证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

《侵权责任法》第40条是关于第三方侵权造成儿童人身伤害的相关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和生活期间,如果侵权人受到幼儿园以外的人身伤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此,直接责任人是校外第三人侵权造成儿童人身伤害的第三人,幼儿园只承担过错范围内的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幼儿园补充赔偿责任的基本结构是侵权人是直接责任人和最终责任人,而未履行教育管理义务的幼儿园为受害人补充赔偿责任人,两者构成责任竞合。直接责任人对受害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最终消除补充赔偿责任人幼儿园的赔偿责任,受害人不得向其索赔,直接责任人也不得向其要求赔偿。直接责任人不能确定或者不能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的,被害人可以在不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范围内,请求补充赔偿责任人(即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赔偿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直接责任人追偿。虽然幼儿园侵权与第三人侵权在赔偿方式上有所不同,但它们适用的归责原则是相同的,即都是基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举证责任也在幼儿园方面。

2。幼儿园校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对于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其责任认定和处理需要具体分析。首先,要区分幼儿园侵权和第三方侵权,即校车交通安全事故的原因是什么,具体的事故原因认定是基于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是由校车司机的过错造成的。此类事故可认定为幼儿园侵权致儿童人身伤害。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8条,即幼儿园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已履行相应的教育和管理义务,如果无法证明,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如果校车的提供者是幼儿园,而司机是幼儿园雇用的,幼儿园可以向司机追偿。

如果校车提供方是幼儿园以外的第三方,幼儿园和第三方将承担婴儿伤害事故赔偿的无限责任,内部根据双方签署的安全管理承担责任,责任书中规定的具体责任应分担。

二是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是第三次侵权造成的。此时,《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适用于儿童人身损害赔偿,即第三人侵害儿童人身损害赔偿的,应当先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只承担过错范围内的补充赔偿责任。但举证责任仍然是一所幼儿园。当第三人能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即使幼儿园有过错,也可以免除幼儿园的赔偿责任。当第三人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任何赔偿责任时,幼儿园只承担过错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幼儿园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的追偿问题与第一案相同。

3、 幼儿园校车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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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颁布,为幼儿园校车的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幼儿园应该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必须建立健全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通过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到幼儿园工作的各个方面,使相关责任人员的行为受到规章制度的约束。

2。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保证儿童乘车安全的关键是人,而不是车。因此,加强对教师、儿童、家长、驾驶员和看护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十分重要。对驾驶员和车主的安全教育,可以从驾驶员的职业道德、交通法规知识、必须掌握的急救知识等方面入手,采取定期会议和重点教育的方式进行。可以定期以例会的形式对教师或看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增强他们的责任感。

5个。制定校车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该计划总体上是为了确保校车交通事故事件发生后,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能力,高效有序地组织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幼儿园校车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般应包括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相关人员职责分工、事故信息上报流程、应急处理原则和程序等,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做好校车和驾驶员档案管理工作

幼儿园应为每辆校车和司机建立完整的档案,确保每辆车一个档案,每名司机一个档案。校车档案的内容应包括车辆的基本信息、维修、检查、各种文件和票据、运行时间、运行线路和座位表。驾驶员档案应包括驾驶员基本个人信息、驾驶证、健康状况、与幼儿园签订的安全责任书、接受校车安全教育培训的记录、校车接送儿童路线安全记录表。

5个。强化证据意识降低诉讼风险

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事故与幼儿园儿童人身伤害事故一样,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一旦事故发生,一旦向法院提起诉讼,事故的举证责任就在幼儿园一方。如果幼儿园缺乏证据意识,举证责任将不承担败诉的后果。有鉴于此,幼儿园应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和教职工的责任意识,同时不断增强教职工的法律观念,强化证据意识。

6。购买相应保险实现赔偿责任社会化

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在形式上是责任的认定和划分,实质上是损害赔偿问题。对于以教育为主的非营利性幼儿园来说,财力有限,往往无法承担巨额赔偿。因此,更为切实可行的方法是充分利用保险分散和转移风险。例如,在购买校车时,可以购买交强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三方责任险等国的校车,并购买公园方面的责任保险。你也可以鼓励有条件的家庭为孩子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

摘编自,“幼儿教育教育科学”杭州,2013年4月7日至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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