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农村女性权益不因外嫁而受损
■ 社论
法律体系的健全,将从顶层设计上为“外嫁女”合法权益的保障提供明确且具体的依据和规范。
据新华社报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12月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服刑、丧偶、离婚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在新居住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取得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草案二审稿拟进一步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尤其对备受关注的“外嫁女”权益问题,有了明确回应。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户籍等发生变动,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征地补偿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争议频发。“男女平等”虽是宪法原则,一些村规民约却以习俗为由,凌驾于法律之上,排斥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导致法律空转。
如在有些乡村,妇女只要嫁给了外村人,不管户口有没有迁出,原居住地征地拆迁时,均被要求不能参与征地拆迁补偿分配,涉及的其他土地权益也不再享有。这些“外嫁女”,在婆家通常也难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最终导致两边权益都落空。
此次草案二审稿规定,进一步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这一规定也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保持了一致。该法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因此,认定“外嫁女”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结合户籍、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义务关系等综合认定,确保“外嫁女”应当享有的利益不落空。
可以预料,现行法律中,与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外嫁女”规定不一致的表述,均将一一得到修订。法律体系的健全,将从顶层设计上为“外嫁女”合法权益的保障提供明确且具体的依据和规范。
当然,“外嫁女”的权益问题之所以成为社会现象,首当其冲的阻力来自于男尊女卑的落后观念,以及建立在此观念之上的陈规陋习。身份本位让农村妇女被动附属于家庭,也限制了村集体对妇女权益主张和维护。
修法也是更新观念的一种努力。国家法律对男女平等的具象,既是一种宣示,也是一种保障,同时也为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依法维权提供了武器。“外嫁女”权益问题需要从立法到执法到司法的全方位跟进,而不是立法一家的单兵突进。
早年“外嫁女”为维护合法权益而选择诉讼,却面临法院不予受理等维权无门的窘境,这样的个案在当时并非鲜见,甚至有的法院还以村集体收益分配系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为由,将正常的司法维权拒之门外。
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的6件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中,也列举了“外嫁女”维权受阻、行政机关对“外嫁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不统一、行政诉讼答辩“同案不同辩”应诉不规范等问题。
在法律依据并不缺位的情况下,仍需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的形式来纠偏现实生活的一些不平等乱象。这也再次说明,“外嫁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并非经由修法就能一蹴而就。在法律体系的完善之外,仍需执法、司法、检察监督、社会监督等合力久久为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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