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开始施行
本报讯(实习记者何蕊)教育部颁布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已于15日正式施行,旨在加强校外培训监管,使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办法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立规定则,办法明确,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学科类培训将从重处罚。
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民办学校)是民办教育促进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办法第十七条列明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认定情形,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或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即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此类机构将被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办法第十八条则对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通过即时通信、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将受到警告直至1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办法还对多种情形明确依法从重处罚:包括中小学在职教师且培训内容为学科类校外培训;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等。
此外,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的,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教育部要求,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要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压紧压实执法责任,保障校外培训执法取得实效;建立挂牌督办机制、公开通报机制、统计报告机制、责任追究机制,既强化对处罚过程中滥用、超越职权等违法行为的监督,又督促执法机关积极履行职责,依法严查校外培训违法行为,推进“双减”政策落地见效。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表示,如发现违法培训问题线索,群众可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教育部官网、“中国教育督导”微信公众号及各地开通的监督举报渠道进行投诉举报;如涉及违法违规收退费等经济纠纷问题,还可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向当地消协组织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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